云南省替代种植发展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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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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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缅甸现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
    1988年9月缅甸现政府上台以后,宣布放弃僵硬的缅甸式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实行市场经济,并有选择地重点发展部分产业。
    1.旅游业
    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东南亚邻国在旅游业方面为缅甸提供了良好的示范。因此,缅甸政府1990年将国外游客在缅甸停留时间由原来的7天延长到14天,不过规定游客仍需参加旅行团才能获得签证。从1993年初开始,任何国外游客均可获得旅游签证。缅甸还新增了新的航线,将曼德勒开辟为缅甸的第二个航空入境口岸,将在各缅甸使领馆办理旅游签证的时间缩短为24小时,并将允许游客在缅甸逗留的时间由14天延长到28天。1993年缅甸军政府允许私人投资办旅馆和经营旅游业。1996年被缅甸政府定为“旅游年,其目标是希望缅甸每年的国外游客达到50万人次,以从国际旅游业中赚取所需要的外汇。缅甸政府利用外资大大改善了缅甸的旅游接待能力,建立了一批星级饭店。但是由于西方国家的持续制裁,国际游客的增长速度一直没有达到缅甸政府的预期。
    2.农业
    农业是缅甸经济的基础。现政府上台后,提出把缅甸建成以农业为基础的工业化(或现代化)国家(Agro-based Industrialized or Modernized Nation),并把农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把水稻定为“国家作物”。为此,缅甸政府制定了发展农业的三大目标:生产更多的水稻,满足供应食用油,扩大豆类及工业原料作物等出口作物的种植,出台了具体的农业政策:① 由计划种植生产体系向市场经济生产体制转变;② 允许国营、合作社和私人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种植、生产和销售农作物;③ 扩大农田面积,保护耕种者有耕种农田的权利;④ 赋予农民长期经营生产经济作物和果树的权利;⑤ 允许农民自由购买农业机械和其他农具。此外,为了振兴农业,缅甸政府从1999年1月开始把总共46.74万公顷的荒地、沼泽地免费租赁给私人种植,并提供了相关的诸多优惠政策。经过改革和政策上的扶持,目前缅甸的稻谷、豆类、芝麻、橡胶等农产品的产量和出口量均有大幅增长,其中豆类的出口已居世界第二,2007年出口创汇超过了10亿美元。
    3.工业
    缅甸现政府上台后逐步意识到了发展民族工业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为了促进国内工业的增长,用国内企业生产的商品替代进口商品,缅甸军政府建立18个工业区(见表7),允许企业家在一个期限内对某种类产品给予免税或减税的优待,降低了银行贷款的利率,强调发展能够替代外国进口原材料的工业,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1995年缅甸政府成立了由15个政府部门组成的缅甸工业发展委员会(Myanmar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mmittee)和缅甸工业发展工作委员会,由第二工业部部长任委员会秘书长和工作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下设9个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发展以农业为基础的工业、提高工业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增加机器设备等新型产品的产量、为向工业化国家过渡创造合适的条件。
在推进加工制造业发展过程中,缅甸政府重点发展以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为主的轻型化工业,在实行进口替代的同时吸引国外资金,逐步建立能源开发、钢铁、水泥等资金密集型的重工业,建立起国家工业经济的基础。为了通过吸引外资加快工业的发展,缅甸军政府近年来一直在制定适用于100%外国投资的蒂洛瓦工业特区法。该工业区是缅甸的首家出口加工区,工业区内将可办理出口所需的一切手续,工业区内所需原材料全部免税进口;缅甸国内的企业家不可在该工业区内投资,如有投资意向,必须与外资合作投资;工业区内产品全部供出口,也包括区内产品内销的有关规定。
    4.能源产业
    这里的能源产业特指石油、天然气和水电。缅甸的天然气和水能储量非常可观,可开发的潜力比较大。严格说来,油气和水电并不属于缅甸公布的外资可以投资的经济项目,但1988年9月缅甸实行对外开放后,油气和水电逐渐成为了外资最感兴趣的领域,由于缅甸自身缺乏开发的资金和技术,因而政府也顺应形势,允许外资进入,并逐渐将其发展成为支柱产业。2006年缅甸出口的天然气达到了21.6亿美元,2007年超过了27亿美元,接近缅甸出口总额的50%。目前能源产业吸引的外资超过了缅甸1988年9月以来吸引外资总额的60%。
    缅甸共有17个沉积盆地(陆地14个、海上3个),其中海上3个沉积盆地被划分为32个区块。2005年4月缅甸宣布其天然气储量高达2.4万亿立方米(在此之前的数据为1.44万亿立方米),这个数据虽然有一定的水分,但孟加拉湾从地质上看有较大的油气储量前景,近期有可能在油气勘探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允许外资投资的产业
    为履行《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5 条授予的职权,经缅甸政府同意,缅甸联邦外国投资委员会于1989 年5 月30 日颁布了1989年第一号令,详细规定了允许外国投资的经济项目,涉及农业、畜牧与渔业、林业、矿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与通讯、贸易等产业,各产业允许外资投资的经济项目如下。
    1.农业
    (1)季节性农作物(包括木薯粉和烟草)的种植、生产、加工和销售。
    (2)创办种植园(包括药草、咖啡、茶叶、油棕、园艺等)并生产、加工和销售其产品。
    2.家畜和渔业
    (1)家畜的饲养、加工、罐头制品及家畜产品的销售(包括养猪和猪肉加工等)。
    (2)家畜饲料、添加剂、辅料和兽药的生产及销售。
    (3)饲养、捕捞、加工和销售淡水、咸水鱼虾及其他水生动物(包括繁殖幼鱼、幼虾),政府列为科研项目的水域的鱼虾养殖除外。
    (4)生产、加工、销售各种鱼虾饲料。
    3.林业
    (1)用国有企业开采和销售的柚木,生产和销售基建材料、家具、地板等,但只能与国有企业合营。
    (2)用国有企业开采和销售的柚木,生产和销售柚木雕刻的各类工艺制品。
    (3)生产、加工和销售硬木(柚木除外)、竹子、藤条及其他林产品。
    (4)生产和销售用硬木(柚木除外)、竹子、藤条加工的建筑材料、家具及其他制品。
    4.矿业
    (1)勘探、开采、生产和销售非金属,如煤、石灰石、石膏等工业原料。
    (2)大理石的开采和大理石块、石板的生产和销售。
    (3)其他石料的开采及其制品的销售。
    5.工业
    (1)食品。
    ① 制作和销售烘烤制品,包括饼干、脆饼、面条、通心粉和粉丝等
    ② 制作和销售包括糖果、可可和巧克力在内的各类甜品味食品。
    ③ 其他食品和罐头制品的储存、制作及销售。
    ④ 动植物及其他物质的油和脂肪的加工、提炼及销售。
    ⑤ 制作和销售不含酒精的饮料、汽水和其他饮料。
    ⑥ 制作和销售用大麦发酵加工而成的各类饮料。
    ⑦ 各类酒精、饮料和非饮料的蒸馏、混合、精馏及瓶装。
    (2)纺织品。
    ① 棉、麻、丝、合成纤维、混合纤维和各类其他纤维纺织原料的梳、纺、织、精加工及销售。
    ② 制作和销售包括针织品在内的各类成衣。
    ③ 制作和销售各类毛巾、家用纺织品、地毯等在内的各类成品。
    ④ 制作和销售各类绳、索和麻线。
    (3)日用品。
    ① 制作和销售各种肥皂、牙膏、化妆品、香水及清洁剂。
    ② 制作和销售未列入规定的日用品,如雨伞、火柴等。
    (4)家庭用品。
    ① 各类家庭用品,如纺织品、玻璃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及陶瓷用品的制作和销售。
    ② 制造和销售非家用电器品,如陶瓷品、西餐餐具及各类餐具。
    ③ 制造和销售电冰箱、空调、烤箱、电熨斗、电炊、电扇和其他家用电器设备。
    ④ 制造和销售收音机、收录机、放像机、电视机等。
    ⑤ 制造和销售各种电器设备和装置,如电灯、灯泡和灯管等。
    (5)皮革制品及仿制品。
    ① 制作和销售除合成革外的各类生皮、兽皮和皮革的加工制品,包括鞋类、各式手提包等。
    ② 制作和销售合成革、人造革的加工制品,包括鞋类、各式手提包等。
    ③ 列入规定的各种兽毛和皮张的加工和销售。
    (6)运输工具及材料。
    ① 制造和销售自行车、各式轮式工具及零部件。
    ② 制造和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及各种零部件。
    ③ 制造和销售各类汽车、公共汽车、货车、拖挂车及零部件。
    ④ 制造和销售各类拖拉机、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洒水车和其他专用车辆及零部件。
    ⑤ 制作和销售各种车辆和其他用途的内外胎及零部件。
    (7)建筑材料。
    ① 制造和销售砖、瓦、铺地石板、贴墙石板和耐火砖等。
    ② 制造和销售各类石棉建材。
    ③ 制造和销售各种型号的水泥、水泥制品、石灰、墙粉及其制品。
    ④ 制造和销售预测混凝土管子及其他混凝制品和设备。
    ⑤ 制造和销售各类玻璃及玻璃制品。
    (8)纸浆和纸张。
    ① 制造和销售各种纸张,包括新闻纸在内的各种纸张和纸板。
    ② 制造和销售包括复印纸、蜡纸、卫生纸在内的各种纸张、纸板制品。
    (9)化学品、化工产品及医药用品。
    ① 制造和销售有机和无机化学产品,包括烧碱、氯、硬脂酸等。
    ② 制造和销售未作具体规定的各类产品。
    ③ 制造和销售各类塑料制品。
    ④ 制造和销售化工产品,如涂料、油漆、稀释剂、硝基漆等。
    ⑤ 制造和销售各种工业化学气体,包括浓缩气、液化气和纯气体。
    ⑥ 制造和销售各种制冷剂。
    ⑦ 制造和销售各类药品、药剂和药材。
    ⑧ 制造和销售各种杀虫剂、农药。
    ⑨ 制造和销售橡胶制品。
    ⑩ 化工产品、塑料废品及其他废品的回收和销售。
    (10)钢铁。
    ① 用从国有企业或国外购进的钢铁,制造和销售钢铁产品。
    ② 用从国有企业或国外购进的钢铁,制造和销售基建钢材。
    ③ 用从国有企业或国外购进的金属,制造和销售各类基础有色金属制品。
    ④ 制造和销售建筑业所需要的各类预测建筑材料。
    (11)机器和设备。
    1. 制造和销售各类农用机械和设备。
    2. 制造和销售用于木材开采的各种机械和设备。
    3. 制造和销售各类采矿用机械和设备。
    4. 制造和销售包括木材基础工业及其他工业所需的各种机械和设备。
    5. 制造和销售有关科学、医学、外科、眼科及所有其他专用的机械、设备和配件。
    6. 制造和销售用于生产和供电所需的包括电缆、开关、变压器、发电机、电池等在内的机械、设备和配件。
    7. 制作各类电讯所需的包括无线电装置、电话在内的机械、设备和配件,但需经政府允许才能销售。
    8. 制造和销售各种抽水机。
    9. 制造和销售没有列入规定的包括活塞、活塞环、喷油泵、锻造和铸造条件和压力容器等在内的各类机械和设备。
    10. 建造小型工厂。
    11. 制作和销售各类机床。
    12. 制造和销售各类电缆、链条和钢绳。
    13. 制造和销售电影摄影和摄影胶卷、录音带和电视录像带以及有关电子、电器产品。
    14. 制造和销售各类钟表。
    15.制造和销售各种自来水笔、圆珠笔、铅笔和用于书写的文具。
    16.制造和销售未列入规定的机械和设备。
    6.建筑
    (1)兴办能承担国内外建筑工程的建筑企业。
    (2)工厂建筑机械安装和调试运转业务。
    7.运输和通讯
    (1)陆路运输和各种车辆修理业。
    (2)内陆水运业。
    (3)造船业。
    (4)海运代理业。
    8.贸易
    饭店旅游业。
    9.国有经济企业法所列入的经济项目
    (1)在此法律第四条规定中已获得政府允许的国有经济企业法第三条中所述的经济项目。
    注:如果需要申报此表所列经济项目以外的经济项目,缅甸联邦外国投资委员会将予以专门考虑。
    三、限制和禁止外资的产业
    缅甸政府对外国人投资项目的管理比较严格,未经批准,外资不得经营缅甸法律规定只能由缅甸国有企业或私人经营的项目。擅自经营的,除要处以没收企业的有关动产和不动产、罚款的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要判处5 年监禁。缅甸政府规定以下12项经济领域限制外资投资:
    (1)柚木的砍伐与销售。
    (2)石油、天然气的发掘与销售。
    (3)珍珠、翡翠、宝石原石的发掘与销售。
    (4)鱼、虾的养殖。
    (5)以营利为目的的森林保护与栽培。
    (6)邮政、通信。
    (7)航空、铁路。
    (8)银行、保险。
    (9)电视播放。
    (10)金属矿的采掘与出口。
    (11)电力。
    (12)有关国家安全的工业制品的制造。但缅甸政府认为有需要,外资企业可以与国有企业进行合资投资。
    由于缅甸政府规定,如果需要申报此表所列经济项目以外的经济项目,缅甸联邦外国投资委员会将予以专门考虑。因此,柚木的砍伐、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以及通信均实行了有限开放,有选择地允许外资进入。
    此外,2002年3月,缅甸军政府以本国公司势单力薄,无法与实力雄厚的外国公司竞争为由,禁止驻缅甸的外国独资贸易公司开展进出口业务,实际上限制了外资进入缅甸的外贸行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缅甸北部和东北部与云南接壤地区有丰富的木材和矿产资源,但这些资源大多位于缅甸少数民族武装所控制的特区。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云南企业就开始在缅甸北部和东北部投资开采木材或者直接进口木材。从21世纪初开始,中国企业又开始在缅甸北部和东北部的特区投资开矿,并且发展迅速。投资缅甸木材和矿产的中国企业基本上都与缅甸特区政府或者特区政府授权的相关机构及所属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但2004年10月缅甸总理钦纽被迫退休之后,缅甸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特区的政策发生了微妙的变化。2005年缅甸政府多次向中国政府表示,少数民族特区无权与中国企业进行资源开发方面的合作,中国企业与特区或特区授权的相关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如果没有得到缅甸中央政府的批准,就是非法的。从2005年9月底开始,缅甸北部军区和东北军区根据中央政府的命令,联合下发了禁止外国企业在这两个军区的辖区内砍伐木材和开采矿产的命令。云南省委、省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采取了积极配合缅甸政府的做法,暂时停止从缅甸进口木材和矿产。此后,国家商务部和云南省商务厅多次与缅甸政府有关部门就中国企业赴缅投资木材和矿产进行磋商,但迄今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因此,木材和矿产可视为缅甸政府严格限制外资的领域,中国企业在近期不宜投资缅甸的木材和矿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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